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民初3563号
原告:万习成,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矿泉水门市后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见,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东、云门路北。
法定代表人:郁德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柴传盛,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习成与被告***、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习成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习成撤回对被告***、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万习成承担。
审 判 员 林飞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陆军
书 记 员 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