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港铁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财保21号
申请人:**港铁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铁牛,董事长。
被申请人:**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港铁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港苍梧支行(账号: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9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3205××××0091876390161828695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港铁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港苍梧支行(账号: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港铁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晓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