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2547号
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381530R,住所地**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树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4363490Q,住所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东、云门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港市海州区。
被告:孙梅君,女,1970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梅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经本院催交,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