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港欧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671号
原告:**港欧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22DQWE25,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瀛洲路36-1号楼17A0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秋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刘婷,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4363490Q,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东、云门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君,总经理。
原告**港欧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港欧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欧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港欧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砚艳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