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3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653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民终653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实体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