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耀德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545号 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工业园内迎宾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通耀德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东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耀德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耀德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货款人民币10,000元。2023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