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4748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化路64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 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