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6执1154号
献县俊谦建材租赁站,绿地集团西安浩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毛金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申请执行人献县俊谦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浩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毛金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民初1205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浩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毛金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逾期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献县俊谦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浩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毛金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缴纳执行费7626元。申请执行人献县俊谦建材租赁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6执115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13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