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973号
原告:绍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文化路66-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敏***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3号25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绍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绍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绍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