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581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305557803A。
住所地:韩城市新兴产业基地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法制科负责人。
被申请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的综罚决字(2023)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处罚事项为:对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综罚决字(2023)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