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581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305557803A。 住所地:韩城市新兴产业基地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法制科负责人。 被申请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的综罚决字(2023)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处罚事项为:对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综罚决字(2023)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