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4执保15号 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陕04民初1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2701××××7775、工行2604********、浙商银行7910××××095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6××××015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6××××015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6××××0156、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4022001201000142442、西安银行331011580000××××均以108500973.74元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8111××××6811_000001、中国工商银行1001××××5437、中国银行4481××××0340、中国银行3857××××3165、中国银行1020××××3082、中信银行7313××××6416_000001、中信银行8111××××6811_000001、中国农业银行0337××××4167、兴业银行485150100100××××、兴业银行462010100101××××、兴业银行216320100100××××、兴业银行216200100103××××、中国建设银行3100××××5118_1、中国建设银行3105××××7370_1、中国建设银行3105××××0636_1、中国建设银行6305××××0342_1、中国建设银行3105××××7370_1、中国建设银行3315××××0722_1、中国建设银行3315××××0078_1、北京银行2000××××0950均以108500973.74元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对被申请人陕西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1024××××5970以108500973.74元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对被申请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20)西咸新区不动产权第0××0号、0××1号、0××9号、0××7号、0××8号、0××0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查封。其中陕(2020)西咸新区不动产权第0××0号为首封,其余五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为轮候查封。以上土地的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6月26日至2028年6月25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4执保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7月4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