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18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株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接龙桥居委会津口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湘潭农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乌石镇***发展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株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农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2)湘032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株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株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株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湖南株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罗 亮
审 判 员 蔡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