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13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接龙桥居委会津口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城东小区7栋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且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11执1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海 涛
审判员 欧阳建新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筱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