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鼎辉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8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鼎辉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雷寨村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1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鼎辉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106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4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未采取扣划措施;经“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