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新城区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6E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8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2672592.73元。二、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106000元。案件受理费47235元,减半收取23617.5元,由原告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61.75元,由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255.75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4年5月20日、2024年11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待冻结银行账户可予以执行时,再予以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581执915号案件终结执行。
具备条件时,另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