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4434号
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211号东方韵动汇1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吴铁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首(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新区载福路。
法定代表人:戴琴。
原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首(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首(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7,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以及审理终结后的执行,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首(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宇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