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93号
申请人:湘潭信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东湖路10号芙蓉山庄4栋1单元0301004号。
法定代表人:阳祝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宇轩,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211号东方韵动汇1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吴铁军。
被申请人: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滴水埠街道竹埠村1号1栋1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斯若。
申请人湘潭信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信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信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2431204412022300007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信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湘潭信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