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2209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花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少波,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奕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路与319北辅道交汇处(紫鑫四季酒店)5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奕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奕豪置业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未出为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奕豪置业有限公司以原告(反诉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为由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奕豪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部分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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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奕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部分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229元,减半收取811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931元,减半收取396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奕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昌新
人民陪审员 钟玉元
人民陪审员 周 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香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