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保237号
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211号东方韵动汇1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吴铁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首(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新区载福路。
法定代表人:戴琴。
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首(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443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首(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经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湖南***首(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户6106××××****存款余额141253.01元,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7802××××****存款余额332812.17元,上述账户本院已以17300000为限作冻结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237号案件终结保全,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