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湘1202执466号
***、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已将本案涉案标的款944841元(桩基工程款878448元、利息48401元、案件受理费6392元、执行费11600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结案申请,同意本案以944841元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