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707467536J。
法定代表人:邹序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浩,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2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浩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4月28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于2022年4月22日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万余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马宏华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邱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