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零陵工业园河西工业区工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马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镇椒山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龙志征,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02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6261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6954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5339.15元。在执行中,经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