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4259号
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林荫路(恒丰机械厂对面)。
负责人:刘冬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衡,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龙志征。
被告:湖南省曾氏企业有限公司永州恒杰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西路车站新村173号。
法定代表人:唐爱军。
被告:湖南省曾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曾候军。
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曾氏企业有限公司永州恒杰分公司、湖南省曾氏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066元,减半收取4533元,由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凌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游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