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6960号
原告:永州市天衣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区零陵北路与九嶷大道交汇处永州大市场B区B8栋一层117-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路(西苑春天1栋3**201)。
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州市天衣建筑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州市天衣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