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19)湘1102财保43号
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680万元财产: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X厂房(产权证号为:X**);2、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零陵区支行账号(账号:XXX);3、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以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为准)。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其在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购价值相当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予以担保。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以(2019)湘1102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X厂房(产权证号为:X**)及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零陵区支行账号(账号:XXX);被申请人湖南德福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以本院查封超标为由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解除该公司在交通银行永州零陵支行的被冻结的基本账户(户名:XXX,账号:XXX)。本院以(2019)湘1102财保43号之一裁定书,已解除该公司在交通银行永州零陵支行的被冻结的基本账户(户名:XXX,账号:XXX)的冻结措施。
综上所述,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