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街道迎春路南家塘小区12栋94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42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长期履行的方式达成了和解,故本院依法以终结执行的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4执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艺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岳 诚
书 记 员 周 熠
校对责任人:岳诚打印责任人:周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