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民初923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7月31日对***诉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湘042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42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1页第四行及第五行的“湖南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湖南鸿晟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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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郭朋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密
书 记 员 刘 湘
校对责任人:刘文密打印责任人: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