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24民初10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望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迎春路南家塘小区12栋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69424N。
法定代表人:罗海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郭朋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新望公司支付工程款125670元及利息(以12567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后段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新望公司承担。
被告新望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作为甲方的新望公司与作为乙方的***签订了一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新望公司将位于衡东县白莲镇白莲水库的衡东衡莲分布式能源示范基地项目的防水工程承包给***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以及合同价款、工程量、工程造价、付款方式等。在合同签订之后,***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21年2月6日,经***与新望公司该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谷云正结算,工程款合计445670元。新望公司共支付给***工程款290000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120000元;2018年7月6日支付30000元;2019年1月21日支付70000元;2021年2月10日分两次支付70000元。)。2021年2月10日,新望公司以价值40000元的保健品向***抵扣工资或材料,***予以认可,并出具了收条。目前该项目工程已停工“烂尾”。***多次要求新望公司进行验收,支付尾款,均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白莲会所防水班组结算汇总表、收条、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已履行了施工的合同义务,因新望公司的原因,不对***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不是新望公司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新望公司应按双方的结算单支付工程款445670元,新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90000元,用保健品抵扣工资或材料40000元,故还应支付工程款115670元。原、被告于2021年2月6日进行了结算,新望公司应在结算后支付全部工程款,逾期支付部分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567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6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06.7元,由原告***承担109元,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9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朋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岳 诚
书 记 员 刘 湘
校对责任人:岳诚打印责任人:刘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