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
投资人:万方权。
被执行人: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润和又一城二期8#、9#、10#栋2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易小忠。
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迎春路南家塘小区12栋94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文。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终132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