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455号
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组2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迎春路南家塘小区12栋94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文。
被申请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街道正农社区白马大道东一街168号2楼。
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银行存款414717.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银行存款414717.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何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