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455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组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迎春路南家塘小区12栋94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文。
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街道正农社区白马大道东一街168号2楼。
负责人:**。
原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何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