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215号
申请执行人: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第2、3栋1205、1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NL01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迎春路南家塘小区12栋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69424N。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给付1064834.6元(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在该判决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将其所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7882.6元(执行费1304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077882.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