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康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26365号 原告深圳市正康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十二橡树庄园(二期)P1号楼1**01层复式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迎春路南家塘小区12栋94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文。 原告深圳市正康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康公司)诉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正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91409.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1286.12元(以291409.78元为基数,以4.75%的年利率加计50%,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处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宝安区优饮水改造(三期)Ⅲ标项目签订《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截至2018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供货货值总计926993.71元;截至2017年12月28日,被告总计向原告支付货款635583.93元,此后再未支付货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本金共291409.78元。被告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新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被告新望公司为甲方,签订一份乙方为原告正康公司的《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供货合同》,约定需供双方就宝安区优饮水改造(三期)Ⅲ标薄壁不锈钢管材及配件购买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产品供货价格本合同供货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供货报价清单》。合同总价款最终数额根据进场量,据实结算。二、供货时间、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本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订货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始交货,双方约定交货方式为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承担卸货。三、货款结算1、本合同以转账形式结算。2、因不锈钢材料价格不稳定,近期价格不断上调,订单确认后需预付20%定金,货到需方指定现场当月支付本期送货总金额65%,工程完工三十日内付12%,余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完工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期满7天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定制件非质量原因不能退货,完好无损的常规管材管件退货按照原价9.5折结算(退货产生的运费及装卸费由甲方承担)。四、交付和验收1、乙方将合格产品运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甲方应接收产品。甲方填写收货确认单,或在乙方的物流配送单据上签字或**,即视为产品交付的完成。2、甲方应在货物交付现场必须对产品进行数量及产品的完整性进行验收。甲方签字确认后认同供货的数量及产品无外形及包装上的缺陷。四、双方义务2、需方义务⑵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及时向供方支付合同款。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被告新望公司在该合同上签章,原告正康公司未签章。后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供货926993.71元。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52297元,2017年12月6日支付货款204910.2元,2017年12月28日支付货款278376.73元,共计635583.93元。 上述事实,有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供货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7年4月28日,被告新望公司为甲方,签订一份乙方为原告正康公司的《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供货合同》,被告新望公司在该合同上签章,原告正康公司未签章。后原告向被告供货,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原、被告约定,合同总价款最终数额根据进场量,据实结算。订单确认后需预付20%定金,货到需方指定现场当月支付本期送货总金额65%,工程完工三十日内付12%,余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完工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期满7天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926993.71元,涉案工程宝安区优饮水改造(三期)Ⅲ标已于2019年完工,故被告应在2022年1月7日前付清货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635583.93元,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91409.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以291409.78元为基数,以4.75%的年利率加计50%,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下:以货款291409.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1月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正康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1409.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91409.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1月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正康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33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33元,共计5703元,由原告深圳市正康管道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1元,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