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辖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达美苑4栋9楼9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20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专属管辖,应该适用约定管辖即由合同签订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轻盐·阳光城项目B、C区部分工程分包给**,双方因工程款支付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武
审判员***
审判员向丹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