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3执27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酒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攸县攸州工业园兴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湾塘工业园跃达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何浥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酒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酒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23执2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