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164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湾塘工业园跃达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何浥铭。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18660.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1323718182023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18660.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