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民初2212号
原告:天元区新万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湾塘。
法定代表人:何浥铭。
原告天元区新万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天元区新万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