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建发木业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4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照清,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建发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和平村锅炉厂。
经营者:陈建发,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佐明,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建发木业经营部、被上诉人胡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8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8元,减半收取5439元,由上诉人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力夫
审 判 员 刘耀武
审 判 员 陈文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毕莅
书 记 员 彭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