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49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中意2路暮云镇南托岭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11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锟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325号303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RPN220。
法定代表人:余栩。
被告:泽科集团(怀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阳塘科技物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3R7N0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锟晟建设有限公司、泽科集团(怀化)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锟晟建设有限公司、泽科集团(怀化)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3元,减半收取245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田 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