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1797号
原告: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三里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意2路暮云镇南托岭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工业集中区阳塘产业园企业服务中心3楼。
负责人:石镇湘。
原告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