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民初2142号
原告: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红旗村新娥组。
法定代表人:成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华,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湘阴沙田。
法定代表人:陈建美。
原告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4元,减半收取4162元,由湘潭巨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伏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