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3155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楼子底村,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7********。
被告: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熙春路888号香樟园南院12栋1**010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娟,总经理。
被告:山东卓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工业园1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岚山区日钢宝华生活区,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9********。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卓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任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巩 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