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8055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窑金村,组织机构代码MA4QL245-4。
经营者:罗茂球,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菲,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庄坪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73478516-9。
法定代表人:王皓。
被申请人:刘香伍,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香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64071.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责任限额为2364071.0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香伍的银行存款2364071.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