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阔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财保267号
申请人:湖南阔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4号10栋0301002号。
法定代表人:史习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华,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庄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皓。
申请人湖南阔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阔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243010460000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阔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湖南阔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蒋 英
审 判 员  肖 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美超
书 记 员  聂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