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民初147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卫,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庄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皓,董事长。
被告:刘金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诉被告***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芳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