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2916号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5MA4QMBFM35,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白霞村十一组500号。
经营者:***,男,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祝,长沙市雨花区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34785169E,住所地湖南省***市南庄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辉,男,住湖南省***市永定区,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俊,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漆辉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 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