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65号
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旭光木制品厂,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尚源新村沅湘组301号。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庄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皓,总经理。
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旭光木制品厂与被申请人***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旭光木制品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旭光木制品厂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343010460000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旭光木制品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