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64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住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戈常金东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