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2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何耀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笠宇,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凯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蔡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立秋,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凯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立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336375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310元,本案执行费37722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
经二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金额较少,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
|
车辆信息
|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
工商投资股权
|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在我市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
社会保险信息
|
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有社保缴纳信息。
|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
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
公安布控
|
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布控,尚未有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
悬赏执行公告
|
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至今未有被执行人财产举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