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

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凯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2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何耀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笠宇,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凯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蔡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立秋,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凯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立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336375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310元,本案执行费37722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二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金额较少,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

车辆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投资股权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在我市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社会保险信息

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有社保缴纳信息。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公安布控

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布控,尚未有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至今未有被执行人财产举报信息。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提请公安机关布控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1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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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旭      光
审判员 冒      巧      燕
审判员 王锡其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文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