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

***与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5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执字第00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安徽省广德县人。
被执行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00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2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出具书面结案说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冰
审判员闻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游来松